中国保监会今天公布《关于年度报告编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报》,拒绝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好新的、原有准则过渡性期间的年报编报工作的交会,以新的会计准则为基础编报年度(财务)报告。根据该通报,在境内上市的公司需上报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公开发表透露的年度报告。在境外上市的公司,需上报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编成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按照境外会计准则编成的公开发表透露的年度报告。
同时在境内和境外上市的公司,需上报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公开发表透露的年度报告和按照境外会计准则编成的公开发表透露的年度报告。非上市的公司则只必须上报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编成的年度财务报告。此外,各保险公司还应该按照《关于强化对保险机构所属境内非保险类经济实体和境外保险机构财务监管若干事项的通报》的拒绝,向保监会上报所属境内非保险类经济实体和境外保险机构经审核后的年度财务报告。除报告年度内实际经营期不多达3个月的新公司外,其余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皆不应经登记会计师审核。
该通报同时规定了各保险公司上报报告的时间界限。通报中认为,上市公司应该在公开发表透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将年度报告递送中国保监会财务会计部。非上市公司则应该在每年4月15日前,上报上一年的年度财务报告。
若由于客观原因公司显然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上报报告的,不应提早5天以书面申请人的方式向保监会催促推迟,但推迟最久不得多达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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